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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江西省标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江西省标识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江西地区从事标识规划、设计、制作的企、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学术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联合业内相关企业、学术机构、专业人员,构建标识规划、设计制作、沟通交流平台,提高江西标识行业设计制作专业水准,发挥行业与政府间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业与国内同行的交流合作和本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968号绿地外滩公馆1919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收集行业信息,开展产业状况调研、产业发展战略与对策研究,为地方政府制定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和产业决策提供参考。

(二)协助政府落实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履行行业自律职能,参与行业管理,推行行业标准,保护行业知识产权,实施行业监督,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行业内外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产、学、研、商紧密结合,为配置人才、技术、市场、资金等生产要素和相关资源提供服务,加速实现科技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争取实现多方共赢。

(四)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国内外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大力引进国内外智力,对行业内重大招商引智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并组织开展行业内的各种培训。

(五)组织、协调、引导行业企业实施“专利、标准、人才”战略,协助会员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难题,提供信息与技术、政策与法律、管理与融资、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提高会员单位自身的经济效益。

 

(六)指导和帮助基层标协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江西省标识行业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热心协会工作,积极为协会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经营管理才能。

(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业绩突出,企业规模和企业综合效益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研究通过。

(三)对热心协会工作的企业或有显著成就、特殊贡献的个人,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为本协会荣誉会员;

(四)会员证由协会秘书处颁发。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培训及产品展示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牌证。 会员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确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行使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1人。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请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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